真发票、有合同为何还被定为偷税且补缴税款?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创投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在外购买服务费发票60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该局依法对其做出税务处理,追缴其2012年企业所得税13.5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187.6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00.6万元,加收滞纳金18.89万元。
经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凭证中所附发票是真票,公司也提供了与开票公司签定的咨询合同。但经过进一步细致检查,发现咨询合同错漏百出,如有的合同上的公司名字与发票上的公司名字相近但不相同;有的合同只有薄薄两张纸,发票显示支出50万元;有的合同中只有咨询目的公司的简单介绍,没有咨询合同所需的咨询内容……为了一步了解其业务实质,稽查人员对开票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所有的13家开票公司现都处于非正常状态,非正常的原因是联系不上或领购发票长期未核销。经到这些公司的登记经营地址进行调查,在登记地址未能找到这些公司。再对这些成本费用的对应科目和银行对帐单进行检查,发现所有的费用最后都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未发现有支付费用的银行流水。因此,该公司列支的这些费用虽然有发票、有合同,但经过调查可以确定其业务是编造的,是向开票公司购买发票进帐达到虚增成本费用,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后,稽查人员将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并通过座谈的形式对企业进行了耐心的宣讲,最终企业接受了处理意见。
税官说法该公司采取在外购买服务费发票计入成本费用列支,账面上提供发票、合同,但不是公司真实发生的业务,以此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已经构成偷税,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